标 准 号: GB17264-1998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了规范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与本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和规程有:
GB14194—93永久气瓶充装规定;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
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充装站职责
3.1 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安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3 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3.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并建档案。
4 充装站基本条件
4.1 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1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4.3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4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5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4.6 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器具。
4.7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5 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5.2 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5.3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5.4 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5 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6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1 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1.2 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1.3 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6.1.4 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6.1.5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1.6 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外应设置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6.1.7 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和专用消防栓以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6.2 充装站设备及管道条件
6.2.1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6.2.2 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J235的规定。
6.2.3 充装设备、管道、阀门、联接件等不应选用与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特别是能导致燃烧爆炸的材料。
6.2.4 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6.2.5 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6.2.6 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的规定。
6.2.7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6.2.8 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6.2.9 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6.3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6.3.1 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6.3.2 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6.3.3 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量、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6.4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6.4.1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2 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充装系统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导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
6.4.3 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6.4.4 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6.4.5 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6.4.6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4.7 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备有阻火器。
6.5 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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