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氯化碳安全技术说明书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中文名:四氯化碳;四氯甲烷
英文名:carbon tetrachloride;tetrachloromethane
分子式:CCl4
相对分子质量:153.84
CAS号:56-23-5
危险性类别:第6.1类毒害品
化学类别:卤代烷
2. 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含量 工业级 一级≥ 99.5%;二级≥ 99.0%。
外观与性状:无色有特臭的透明液体,极易挥发。
主要用途:用于有机合成、致冷剂、杀虫剂。亦作有机溶剂。
3. 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高浓度本品蒸气对粘膜有轻度刺激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痹作用,对肝、肾有严重损害。
急性中毒:吸入较高浓度本品蒸气,最初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随后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和胃肠道症壮。较严重病例数小时或数天后出现中毒性肝肾损伤。重者甚至发生肝坏死、肝昏迷或急性肾功能衰竭。吸入极高浓度可迅速出现昏迷、抽搐,可因室颤和呼吸中枢麻痹而死。口服中毒肝肾损害明显。少数病例发生周围神经炎、球后视神经炎。皮肤直接接触可致损害。
慢性影响:神经衰弱综合征、肝肾损害、皮炎。
4.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脸,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5. 燃爆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不燃
闪点(℃):无意义
爆炸下限(%):无意义
引燃温度(℃):无意义
爆炸上限(%):无意义
最小点火能(mJ):无意义
最大爆炸压力(Mpa):无意义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
灭火方法:本品不燃。但遇明火或高温易产生剧毒的光气和氯化氢烟雾。在潮湿的空气中逐渐分解成光气和氯化氢。
灭火剂: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
6.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立即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 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气,保护现场人员,但不要对泄漏点直接喷水。用泵转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7. 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照射。保持容器密封。应与食用化学品、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混运。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
8. 防护措施
车间卫生标准:中国 MAC(mg/m3) 25[皮]
前苏联 MAC(mg/m3)
美国 TVL-TWA OSHA 10ppm;
ACGIH 5ppm,31mg/m3[皮]
美国 TLV-STEL ACGIH 10ppm,63mg/m3 [皮]
检测方法:气相色谱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直接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眼睛防护 戴安全护目镜。
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手套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单独存 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9. 理化性质
熔点(℃):-22.6
沸点(℃):76.8
相对密度(水=1):1.6
相对密度(空气=1):5.3
饱和蒸气压(kPa):13.33(23℃)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燃烧热(kJ/mol):364.9
临界温度(℃):283.2
临界压力(MPa):45.58
溶解性:微溶于水、极溶于多数有机溶剂。
10.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条件:光照
禁忌物:活性金属粉末、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光气、氯化物。
11. 毒理学资料
急性毒性
LD 50 2350 mg/kg,(大鼠经口);5070 mg/kg,(大鼠经皮)
LC 50 50400 mg/kg,4小时(大鼠吸入)
12. 环境资料
四氯化碳属高蓄积性物,在哺乳动物的肝部可产生蓄积,对鲑鱼可致肝癌。
13. 废弃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用焚烧法处置。
14. 运输信息
危规号:61554 UN编号:1846
包装分类:Ⅱ 包装标志:14
包装方法:小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木板箱。
15. 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针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 有毒气体;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中,该物质的液化或压缩品被划为第6.1类毒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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